開南大學法律系學術委員會設置辦法

110.10.22  11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

110.11.03  11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本系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暨辦理相關學術任務,特設學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 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之,任期一年。

第三條 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,由系主任擔任之。

第四條 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安排本系各項學術研討會事宜。

二、審議本系重大的學術發展計畫、專題研究主題規劃案。

三、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到校訪問事宜。

四、促進學術合作、互訪、交換教授及學生事宜。

五、綜合本系圖書期刊需求及建議購置事項。

六、審議暨辦理本系研究生學術發展事宜。

七、其他有關本系學術發展事宜。

八、審查本系研究生學位論文延後公開或不予公開之申請。

九、審查本系研究生學位論文未符合本系專業之案件。

十、依本校「開南大學博、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第二點,進行對被檢舉學生之查證作業。

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第六條 本委員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第七條 畢業生學位論文經調查與專業不符者,本委員會得由召集人對指導教授實施輔導,或限制指導學生數等措施,並應重新檢視系學位論文專業檢核機制,予以改善。

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提送交系務會議通過後生效執行。

第九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送院務會議通過後生效,修正時亦同。